办事事项 |
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带队的经贸团组出国审批 |
办理部门 |
山东省外经贸厅办公室 |
办理对象 |
负责审批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带队的经贸团组出国事项(有权自行审批的市和企业除外)。 |
办理依据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文)
2、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发〔2001〕9号文)。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切实提高出访效益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2]55号文)。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3号文)。 |
办理程序 |
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的因公经贸出国团组,填写《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呈报表》,省属单位,由其主管厅、局领导同意加盖公章后,报省外经贸厅;无出国审批权的市地人员经贸出国事项,需经市外办审查同意后,报省外经贸厅。 |
申报材料 |
1、外方邀请函(复印件和中文译文)2、身份证复印件3、聘用人员的聘书复印件(外省人员还应附户口本复印件)4、有关部门同意派出的批文或函件等。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办结。 |
收费标准 |
无 |
监督电话 |
0531-89013301,89013513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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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9013333 传真:89012793 联系人: 岳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