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事项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
办理部门 |
山东省外经贸厅外国投资管理处 |
办理对象 |
投资申请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7、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8、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
办理程序 |
投资申请人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后报省外经贸厅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省直企业可径报省外经贸厅审批。 |
申报材料 |
1、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2、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核准文件;3、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及其附件;4、合营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董事委派书、简历及身份证明;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6、投资者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7、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9、企业经营条件落实的证明材料;10、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供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批准证书工本费40元 |
监督电话 |
0531-89013301,89013513 |
备 注 |
办理时限为材料齐备后厅内运转时限 |
电话:89013477 传真:86912796 联系人:王鹏、张庆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