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事项 |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 |
办理部门 |
山东省外经贸厅外国投资管理处 |
办理对象 |
外商投资企业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7、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
办理程序 |
企业在鼓励类和允许类领域投资的,应直接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不需审批。企业投资限制类领域的,应向拟投资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外经贸厅审批,并颁发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批准证书。省直企业可径报省外经贸厅审批。 |
申报材料 |
1、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2、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关于投资的决议;3、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4、验资报告(复印件);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7、被投资企业章程;8、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9、原审批机关意见;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监督电话 |
0531-89013301,89013513 |
备 注 |
办理时限为材料齐备后厅内运转时限 |
电话:89013477 传真:86912796 联系人:王鹏、张庆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