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事项 |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审批 |
办理部门 |
山东省外经贸厅外国投资管理处 |
办理对象 |
外商投资企业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5、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6、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7、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
办理程序 |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国家规定须由省级审批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向所在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加工贸易审批专用章后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批,并报送电子申请信息,省外经贸厅审核合格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省直企业可径报省外经贸厅审批。 |
提交材料 |
1、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转报文件;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报告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3、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4、进出口合同;5、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6、验资报告(复印件);7、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8、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商品时出具)。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监督电话 |
0531-89013301,89013513 |
备 注 |
办理时限为材料齐备后厅内运转时限 |
电话:89013477 传真:86912796 联系人:张丽、张庆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