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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经贸厅政务公开对外审批事项内容

 

办事事项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或初审(内资企业)

办理部门

山东省外经贸厅科技处

申请条件

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企业;
2、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
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7号);
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2006年9月7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6、《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
7、《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外经贸技字[2006]149号);
8、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1、开通为系统用户的经营者,登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报系统”(https://guanzhi.mofcom.gov.cn )按系统屏幕提示进行操作,填写相关内容并向我厅(科技处)报送电子申请。系统提示已受理后,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2、我厅(科技处)进行初审转报商务部(机电科技产业司)或进行终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经商务部审查许可及我厅终审许可的,均由我厅(科技处)发放两用物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到我厅(贸发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申报材料

1、经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1份(加盖企业印章);
6、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
7、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1份(含中文译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企业领批复单人员凭以下材料领取:
1、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内容包括领取人姓名、单位、批复单号等)
2、进出口经营者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无误,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报送商务部复审或由省厅终审。
商务部承诺时限
1、20个工作日
2、国际核查无时限要求

监督电话

0531-89013301,89013513

电话:89013622、89013309 传真:89013605 联系人:林艳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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