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事项 |
外国(台港澳)的官方及半官方机构驻鲁办事处 |
办理部门 |
山东省外经贸厅对外经贸发展和加工贸易处 |
办理对象 |
外国(台港澳)企业驻鲁代表机构承办单位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5年第3号部令) |
办理程序 |
省直公司直接向我厅报送材料,市属公司经各市外经贸局报有关材料,我厅收到完整材料后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转报商务部。 |
申报材料 |
1、市外经贸局或省直属公司的报告;2、承办单位报告;3、申请报告;4、开业合法证书复印件;5、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6、授权书;7、常驻代表身份证明及简历;8、企业简介等有关申请表格及核准单。 |
办理时限 |
收到完整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转报。 |
收费标准 |
无 |
监督电话 |
0531-89013301,89013513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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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9013476 传真:86908494 联系人:王聪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