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事项 |
转报商务部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办理部门 |
山东省外经贸厅外经处 |
办理对象 |
全省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
办理依据 |
商务部、工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第3号令)和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 |
办理程序 |
省直公司直接向我厅报送有关材料,市属公司经市外经贸局报送有关材料,我厅在收到完整材料后转报商务部。 |
申报材料 |
1、企业申请报告(原件)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初审意见(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查验,如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确认。
3、银行资信证明(原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国税、地税均需提供)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4、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中英文均需提供)和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司章程(复印件)和经营管理制度(提供如何贯彻国家各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章和接受行业组织协调及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办法方面的管理制度)。
6、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申请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近3年、分年度);申请企业与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签署的提供上述劳务的协议(复印件,双方盖章确认);上述劳务人员名单及其《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号(出具证明的经营公司和发证单位盖章确认)、护照号。
7、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8、填写完整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的纸质材料(原件)和网上材料。 |
办理时限 |
在收到完整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转报。 |
收费标准 |
无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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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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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63519 传真:86028394 联系人:张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