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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经贸厅政务公开对外审批事项内容

 

办事事项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办理部门

山东省外经贸厅境外投资管理处

办理对象

拟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企业

办理依据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境外投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字[2007]112号文)

办理程序

省属各外经贸及计划单列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省外经贸厅;省属其它企业,申报材料经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外经贸厅;市属企业,申报材料由市外经局初审后转报省外经贸厅(县〈市〉属企业应经同级外经贸部门审核转报)。
商务部和省外经贸部门核准境外企业的划分按照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所列国别执行。在列表中国家和地区设立企业(机构)由省外经贸厅核准,报商务部备案领取批准证书,其中,对俄森林资源开发与利用项目须经同级林业部门核准;现汇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资源开发项目需经发改委立项;在列表外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机构)由省外经贸厅审核后转报商务部。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境外企业,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外经贸厅核准。

申报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合资合作企业需附合资/作方简介、银行资信证明等;资源开发项目需附境外矿产勘探、开采证等,现汇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项目需附发改委的立项文件)
境外并购项目须事先报送“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资源开发项目核准后填报网上“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

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监督电话

0531-89013301,89013513

备 注

办理时限为材料齐备后厅内运转时限

说明: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及时与山东省外经贸厅政务大厅联系。
电话:0531-89013512/3387 传真:0531-89013627 联系人:冯建军 范遵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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