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事项 |
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 |
办理部门 |
山东省外经贸厅境外投资管理处 |
办理对象 |
拟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的企业 |
办理依据 |
商务部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 |
办理程序 |
省属各外经贸及计划单列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省外经贸厅;省属其它企业,申报材料经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外经贸厅;市属企业,申报材料由市外经局初审后转报省外经贸厅(县〈市〉属企业应经同级外经贸部门审核转报)。
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外经贸厅核准,报商务部备案领取批准证书。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构成等);2、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3、内地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4、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需以外汇出资的);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董事会决议、常驻人员简历等)
(合资合作企业需附合资/作方简介、银行资信证明等;现汇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需附发改委的立项文件)
境外并购项目须事先报送“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办结 |
收费标准 |
无 |
监督电话 |
0531-6163301,6163513 |
备 注 |
办理时限为材料齐备后厅内运转时限 |
说明: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及时与山东省外经贸厅政务大厅联系。
电话:0531-89013512/3387 传真:0531-89013627
联系人:冯建军 范遵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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